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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处置废机油桶 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 两男子获刑

发布时间:2019-08-01

非法处置废机油桶 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 两男子获刑

南通网讯 被告人李某、杨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收购废机油桶加水粉碎后予以销售,并将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及废液排放至坑池、废井中。春节前夕,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李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被告人杨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;扣押的废机油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,处置费用2万元由被告人李某、杨某承担。

2014年,泰州市人李某在如皋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,但不久他就发现废品生意不好做,平时累死累活不说,还赚不了多少钱,于是他就想另辟一条生财之道。

一个偶然的机会,李某听说加工废机油桶粒子利润比较可观,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就带领工人杨某一起干了起来。

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间,李某和杨某在南通开发区、港闸区收购了大量的废机油桶,之后在自家的废品收购站内,将废机油桶粉碎成粒子再行销售,并将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及废液,直接排放至坑池、废井中。

后经鉴定,废品收购站内的渗坑废水所测指标中,一些测定值超过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230多倍,属于有毒物质。案发时,公安机关还扣押了两人尚未处置的废旧机油桶8吨。

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、杨某违反国家规定,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机油桶3吨以上,且通过渗井、渗坑排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均构成污染环境罪。

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后果,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“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,如何处理用于犯罪的危险材料是一大难点,在衡量是否需要采取处置措施及采取何种处置措施时,应当综合危险材料对环境、他人人身、财产是否造成危险,是否存在较高的侵害概率等因素,结合处置措施的合理性、可能性进行判定。”案件承办法官、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亚红介绍说,本案中,废机油桶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按照规定应当予以没收,但因该废机油桶系危险废物,如不及时合法处置存在较大危险性,故根据“谁污染,谁担责”的原则,判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,且处置费用由污染者承担,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,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风险。

记者冯宏新 通讯员顾建兵 马剑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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